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同财,夫妻双方对夫妻同财有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同财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不受父母有无财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每位子女承担义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衡量赡养扶助义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我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