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签署忠诚协议属于意思自治的行为,而要想签订的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那么首先就要求该协议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内容上看,忠诚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
履行上看,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民法典上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因此,即便夫妻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法律不禁止,可以由双方自愿履行,但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在华人民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的主流观点,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