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华人民和专利法华人民和商标法和华人民和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权,是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权。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将知识权促进工作纳入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知识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知识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促进知识权工作的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知识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权的日常协调工作。
科技工商行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知识权的促进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知识权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知识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权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实施知识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权的管理制度,提高知识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权工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实施促进行业知识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指导推动本行业开展知识权服。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权工作状况。
第二章 知识权创造和运用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内外专利。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符合重点业发展方向的技术申请专利。
第十条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心工程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和知识权业联盟,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优化创业环境,提高企业知识权的创造和运用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将知识权运用与标准制定相结合,制定基于自主知识权的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权激励和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以及业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和措施,引导支持知识权的创造和运用。
第十四条 市县区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权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示范区的建设。
第十五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业化等项目的立项核准验收,应当依据知识权指标体系,把获得知识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考量指标。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建议书应当载明该项目预期获得知识权的类型数量和质量等目标。项目验收应当按照项目合同或者计划任书约定的知识权目标和任,对知识权状况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 认定和考核市级以及推荐市级以上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创业园区业园区以及工程心技术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应当将拥有知识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考量指标。
第十七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业化等项目,在形成知识权过程发生的申请代理等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列支。
第十八条 鼓励研究开发和实施符合重点业发展方向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影响的自主知识权技术。其形成或者预期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的,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品新工艺,相关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按照家有关税收规定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以及其他符合家规定的知识权所得,按照家有关规定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知识权服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取得的收入,按照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财政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应当通过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对自主知识权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具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权的企业上市。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职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参与收益分配的机制。单位以职发明创造取得的专利权,投资入股或者许可使用转让取得收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分享收益。其收益分配比例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鼓励以知识权评估作价入股。知识权评估作价入股的内容方式和比例由出资各方依法约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外企业通过知识权交叉许可等方式开展际知识权合作。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知识权知识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在校学生创造申报各类知识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九条 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权专业信息数据库,组织开展知识权信息运用和战略分析,为知识权创造和运用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评估评价信息情报等公服。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和规范知识权交易,设立展示与交易转化台,提供交易服,促进技术和资本对接,推动知识权成果转化。
第三章 知识权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政府监管行业监督和企业自律的知识权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权行政执法协调与联动机制,完善知识权保护的信息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对涉及知识权生经营和服等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品和重点领域知识权发展态势的研究监测,及时发布可能发生或者可能引发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知识权纠纷争端的信息和预警。
第三十四条 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知识权违法行为,对涉嫌侵犯知识权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知识权的司法保护,及时受理知识权纠纷案件,依法惩处侵犯知识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知识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加强政府重大经济技术活动知识权的查验评估工作。本市政府重大经济技术活动涉及知识权的,活动组织者应当会同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由申请单位提交的合法有效的知识权证明文件和有关方面提供的知识权评估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加强重大际内赛事的知识权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包括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权利人的知识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应当遵守相关使用规范以及程序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指导重大际内赛事的知识权的使用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不得采购侵犯他人知识权的货物工程和服,供应商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知识权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部门建立境外知识权维权指导机制。单位个人开展品或者技术进出口业时,应当检索查询有关家或者地区的知识权,并遵守其知识权保护规定。
第四十条 建立服外包信息安全和知识权保护机制。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外包境外发包方知识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知识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加强展会知识权管理工作。各类展会的举办者,应当与参展商签订知识权保护协议。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涉及知识权广告的发布审查。知识权权利人或者知识权被许可方委托设计制作申请发布含有知识权内容广告的,广告经营发布者应当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知识权证明文件。
广告涉及的知识权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四十三条 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活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和监管,引导网络服提供者和服对象依法传播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加强互联网上网服营业场所的知识权管理,依法查处传播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使用盗版软件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识权诚信档案,记载单位和个人违反知识权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侵犯知识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建立知识权维权援助机制,受理维权援助申请,提供知识权法律事咨询纠纷解决方案和调解帮助等公服。
第四十八条 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知识权代理咨询培训鉴定评估等服机构的培育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其执业行为。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定之日起五年内,凡申请政府资助项目参加政府项目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参加本市有关展会活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展会组织者不予受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致使职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以及知识权完成人未能享有相关权益,经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知识权材料骗取政府投资和资助项目资金的,由立项审批部门收回投资和资助资金。
第五十二条 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擅自披露在知识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知悉的商业秘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知识权创造和运用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内外专利。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符合重点业发展方向的技术申请专利。
第十条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心工程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和知识权业联盟,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鼓励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优化创业环境,提高企业知识权的创造和运用能力。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将知识权运用与标准制定相结合,制定基于自主知识权的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权激励和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以及业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和措施,引导支持知识权的创造和运用。
第十四条市县区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权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示范区的建设。
第十五条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业化等项目的立项核准验收,应当依据知识权指标体系,把获得知识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考量指标。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建议书应当载明该项目预期获得知识权的类型数量和质量等目标。项目验收应当按照项目合同或者计划任书约定的知识权目标和任,对知识权状况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认定和考核市级以及推荐市级以上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创业园区业园区以及工程心技术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应当将拥有知识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考量指标。
第十七条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业化等项目,在形成知识权过程发生的申请代理等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列支。
第十八条鼓励研究开发和实施符合重点业发展方向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影响的自主知识权技术。其形成或者预期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的,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品新工艺,相关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按照家有关税收规定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以及其他符合家规定的知识权所得,按照家有关规定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知识权服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取得的收入,按照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二条政府财政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应当通过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对自主知识权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扶持具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权的企业上市。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职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参与收益分配的机制。单位以职发明创造取得的专利权,投资入股或者许可使用转让取得收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分享收益。其收益分配比例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鼓励以知识权评估作价入股。知识权评估作价入股的内容方式和比例由出资各方依法约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外企业通过知识权交叉许可等方式开展际知识权合作。
第二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当将知识权知识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在校学生创造申报各类知识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九条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权专业信息数据库,组织开展知识权信息运用和战略分析,为知识权创造和运用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评估评价信息情报等公服。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和规范知识权交易,设立展示与交易转化台,提供交易服,促进技术和资本对接,推动知识权成果转化。
第三章知识权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市建立政府监管行业监督和企业自律的知识权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权行政执法协调与联动机制,完善知识权保护的信息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对涉及知识权生经营和服等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品和重点领域知识权发展态势的研究监测,及时发布可能发生或者可能引发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知识权纠纷争端的信息和预警。
第三十四条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知识权违法行为,对涉嫌侵犯知识权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三十五条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知识权的司法保护,及时受理知识权纠纷案件,依法惩处侵犯知识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知识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加强政府重大经济技术活动知识权的查验评估工作。本市政府重大经济技术活动涉及知识权的,活动组织者应当会同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由申请单位提交的合法有效的知识权证明文件和有关方面提供的知识权评估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加强重大际内赛事的知识权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包括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权利人的知识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应当遵守相关使用规范以及程序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指导重大际内赛事的知识权的使用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不得采购侵犯他人知识权的货物工程和服,供应商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知识权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部门建立境外知识权维权指导机制。单位个人开展品或者技术进出口业时,应当检索查询有关家或者地区的知识权,并遵守其知识权保护规定。
第四十条建立服外包信息安全和知识权保护机制。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外包境外发包方知识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知识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加强展会知识权管理工作。各类展会的举办者,应当与参展商签订知识权保护协议。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涉及知识权广告的发布审查。知识权权利人或者知识权被许可方委托设计制作申请发布含有知识权内容广告的,广告经营发布者应当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知识权证明文件。
广告涉及的知识权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广告发者不得发布。
第四十三条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活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和监管,引导网络服提供者和服对象依法传播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加强互联网上网服营业场所的知识权管理,依法查处传播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使用盗版软件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识权诚信档案,记载单位和个人违反知识权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侵犯知识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建立知识权维权援助机制,受理维权援助申请,提供知识权法律事咨询纠纷解决方案和调解帮助等公服。
第四十八条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知识权代理咨询培训鉴定评估等服机构的培育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其执业行为。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定之日起五年内,凡申请政府资助项目参加政府项目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参加本市有关展会活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展会组织者不予受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致使职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以及知识权完成人未能享有相关权益,经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知识权材料骗取政府投资和资助项目资金的,由立项审批部门收回投资和资助资金。
第五十二条知识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擅自披露在知识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知悉的商业秘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